目前,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均未对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及适用作出官方的解释,实务中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也存在分歧。对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三点:
(一)用于斗殴的工具必须具备坚硬的物理属性,方可进一步论证是否为械、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如果行为人使用的是管制刀具、支棍棒等,认定为持械自然没有问题,但是如不具备坚硬属性的皮带、领带、书本或者塑料桶等物品,即便行为人使用这些物品致人伤亡,仅从一般人的眼光看待,都很难与械产生联系。
(二)用于斗殴的工具是否存在导致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上海、江苏等地区的公检法为了统一本地区法律的适用,以不同的形式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及适用进行了规定,其中都明确械必须是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三)行为人是否有持械的预谋。如果行为人没有持械的预谋,只是在斗殴过程中就地取材了某种常见的生活用品进行斗殴,不应当认定其构成持械聚众斗殴。
关于械和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尚未统一,实践中除了前述三个要点,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分析。
互相斗殴但仅有一方聚众时,如何认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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