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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