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等。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时,子女名下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子女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所得的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五)其他应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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