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到起诉。风险提示: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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