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非常分散。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然而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物权编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2014年11月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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