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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处分抵押的哪些财产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一、债务人可以处分抵押的哪些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人用来抵押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及权利。但并非所有的财产都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1.该财产必须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抵押权人有处分权的财产。

3.用于抵押的财产价值应大于或至少等于所担保的债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债权的实现。

4.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必须是经使用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

三、民法典抵押物转让后如何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转让之后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因为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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