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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的留置权到底有哪些

来源:好走旅游网

不动产不存在留置权。本法所称留置,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要交由债权人占有,而不动产无法满足这样的条件。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的诉讼时效怎么算?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哪些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务可用留置权来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三、放弃留置权的原则有哪些

放弃留置权的原则:

1、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承认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排除留置权。

3、留置是债权人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4、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或者提前放弃留置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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