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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