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三千元以上的财物可以立案追诉,并根据数额的大小进行不同的认定和处理。各地和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
法律分析
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的,能够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能够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备案。
拓展延伸
诈骗金额如何界定刑事立案的标准?
刑事立案中,界定诈骗金额的标准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或者其他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对于诈骗金额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通常情况下,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被骗财物的价值、被骗人的经济状况、社会影响等,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此外,不同地区和不同对于诈骗金额的界定也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满足刑事立案的标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共同研究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在刑事立案中,诈骗金额的界定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