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职职工死亡后医保应当终止缴纳。职工因死亡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办理医保个人帐户资金清算时应携带死亡人员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户籍注销证明及复印件或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及复印件到就近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户口簿上户籍注销日期作为清算的时间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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