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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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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或者人民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特别关注:辩护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辩护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诉讼权利也不相同,注意区别。

一、刑事辩护人的范围是什么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为委托人谋求非法权益。关于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

2、辩护人是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3、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而不能为其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进行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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