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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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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执行异议四个条件如下:
1、当房屋执行出现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执行人提出异议;
2、收到申请书以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的那么需要进行改正或者是撤销;
3、若提出的证据不充足,那么会不成立而且驳回申请书;
4、若当事人对宣判的内容不符的,可以在10天之内向一级的人民进行再次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提出执行异议的要求是什么
1、认为人民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2、认为人民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3、认为人民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4、认为人民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5、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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