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如果女职工已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产假期间工资;但如津贴低于工资标准,单位需补足差额,超过工资标准则不得克扣。例如,女职工每月4000元工资,领取生育津贴12000元,单位需补足差额4000元;若津贴为2万元,单位不得克扣。
法律分析
读者提问:我单位是北京一家公司,我单位有一女职工,该女职工每月工资4000元,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4个月,该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保险津贴12000元,问,我单位还需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解答: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因此,如果职工已经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如果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差额,如果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以本案为例,该女职工每月4000元,但只领取了12000元,因此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如果该女职工领取了生育津贴2万元,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拓展延伸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申领条件有哪些?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为了支持女性在生育期间维持生活和保障健康的福利措施。申领条件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申请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妇女必须是合法结婚或未婚的孕妇,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出生证明等文件。而申请产假工资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妇女必须是合法结婚或未婚的孕妇,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和雇主提供的产假申请表。此外,有些地区还要求在特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具体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如果女职工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但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在本案中,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4000元。申请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六章 生 育 保 险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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