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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居住地有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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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如果受害人的居住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居住地,该刑事案件可以由受害人居住地人民管辖。【相关延伸】问:级别管辖怎么确定?答: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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