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警衔津贴标准: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元,一级警员68元;
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
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
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 级警监110元;
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2、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根据人民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人民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四十条 人民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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