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
1、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2、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本公司年度初步及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5、其他非法律、行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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