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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原告可以自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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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只要符合转自诉案件情形即可。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有八种情形:(一)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二)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三)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四)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五)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六)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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