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想阳街28号1单元7-1冉瑜:我父亲于1988年去世。去世前,他的朋友曾用位于北碚区的一栋老屋抵债给他,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自父亲去世后房屋一直荒废。请问:我们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的产权?
主持律师:继承法第规定了继承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根据上述规定,鉴于您父亲的遗产一直未作分割,现应视为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子女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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