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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是否可作为法庭证据?

来源:好走旅游网

录音作为证据是可以使用的,只要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录音可以作为离婚等案件的证据,但需要确保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方若提出异议且无足够反驳证据,法院会确认录音的证明力。同时,侵犯他人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是不可作为证据的。

法律分析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如果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但只要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不属于违法行为。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录音也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为我国的法律中,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其中就包含了电话录音。这个时候在提供录音的时候,是一定要保保证这个录音的合法性,如果侵犯了他人权益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结语

录音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要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未经对方同意,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提供录音作为证据时务必确保其真实性,并注意对方是否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因此,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时,应谨慎确保录音的合法性,并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和对方的反驳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四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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