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的主旨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以补偿其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义务。补偿可以是金钱支付或按期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补偿的条件包括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补偿数额应与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且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此外,如果一方存在家暴、重婚、出轨等行为,另一方也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赔偿。
法律分析
一、离婚经济补偿支付方式是什么?
一般是金钱支付,如果无法一次性给予的可以按期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费用金额按双方约定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设立离婚补偿制度,可以使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精神上的抚慰与财产上得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正、补偿与保护功能。离婚时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如果双方对此期问的财产未作约定,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或虽然约定。但非约定各自所有的,不适用此项制度。
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所谓付出义务较多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的义务。
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议,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子女的大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对老人的赡养方面的投人情况,一方对另一方的协助情况,以及双方的经济收入等情况进行判决。
4、请求离婚补偿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请求补偿权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其过错剥夺其补偿请求权。
离婚的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平等分割的,但是如果是一方存在家暴或者是重婚、出轨等行为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进行离婚经济赔偿,此时与离婚经济补偿是不同的,补偿是另一方没有过错,只是因为此房在婚姻中付出较多,而赔偿则是,支付一方有过错。
结语
离婚经济补偿支付方式一般为金钱支付,若无法一次性支付,可按期付给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双方约定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包括:双方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请求补偿的一方付出义务较多,补偿数额应与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请求补偿权不考虑双方过错。另外,存在家暴、重婚、出轨等行为的一方也可要求离婚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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