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市内迁户口。持迁入方迁入申请,迁入方户口本复印件,迁入方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被迁入者身份证、户口本本人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到迁入方县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再将《准予迁入证明》拿到被迁入者县户政部门办理《迁移证》,到此手续完成。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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