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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侵犯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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