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1、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
2、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
1、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2、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3、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1、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
2、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3、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
4、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
1、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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