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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插入行为来分别认定强奸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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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插入行为的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既遂是以“插入”作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如果强行为人实施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不以“插入”为认定标准,而是当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犯罪既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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