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失信人可以做法人吗
失信人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从事商业活动设定了如下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设立金融类公司
4、发行债券
5、合格投资者额度
6、股权激励
7、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
因此,失信人不能担任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担任私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
二、 什么情形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的内容可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三、 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失信人可以做法定代表人,但是不能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并且其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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