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中标无效;
(2)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等
(4)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5)没收违法所得;
(6)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 以公告;
(7)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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