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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弹药罪判刑标准

来源:好走旅游网

非法储存弹药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人非法储存十发以军用子弹上、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一百发以上其他非军用子弹的;
2、非法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
3、存在多次储存弹药行为的;
4、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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