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借款形式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2、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3、超过了借条的诉讼时效;
4、借贷合同无效的;
5、只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
6、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7、约定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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