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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工商登记的股东能否享受权益?

来源:好走旅游网

股东身份确认应综合考虑股东出资情况、出资行为和公司记账处理。《合伙协议》可视为合法有效约定,技术投入可获得股份。重大变更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但不登记并不否定股东身份。公司应履行登记义务,若拒绝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股权并要求履行义务。工商登记起公示作用,对抗第三人有效。

法律分析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

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

2)是否有出资行为,

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

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

因此,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结语

股东身份确认是根据股东的出资情况、出资行为以及是否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的。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可以通过出资、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签订的合伙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方的一种公示方式,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否定股东身份。但工商登记仍然重要,可以起到公示作用,对抗第三人。为明确股东身份和防止权利受限,需要要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如果公司消极应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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