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税起征点为5000元。缴纳社保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低于5000元,无需缴纳个税。超过5000元的部分,在0-30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在3000元-12000元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10;在12000元-25000元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1410;在25000元-35000元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2660;在35000元-55000元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410;在55000元-80000元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7160;大于80000元税率为45%,速算扣除数15160。
法律依据:《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 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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