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国家法律、行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五条 各级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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