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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的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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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依据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其承担的比例不超过10%。

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和承担: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划分比例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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