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无期徒刑的,一般要在监狱关押,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同时,判处无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减刑,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减刑的条件: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o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被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4.被减刑的两类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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