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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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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非法性:“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 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银、 中国,“一局”是外汇管理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 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2.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3.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相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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