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到看守所不是立案。
以下情况下可以立案侦查:
一、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人民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主管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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