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探究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种种情形

来源:好走旅游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6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了5种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其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分析涉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可能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资格限制、合同内容违法、利率过高、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而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法院对此类合同的判决也经常涉及到对合同成立的有效性、合同约定的合理性等问题的审查。通过对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争议解决的指导和建议。

结语

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以借贷他人资金牟利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情形,并指出借款人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要求。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争议解决的指导和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