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3月5日,雷某入职A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岗位工作。2015年5月26日,雷某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雷某称A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至2014年1月18日期间的休息共计26天安排雷某参加培训,雷某据此要求A公司向雷某支付该期间的加班费。2015年12月9日,当地仲裁委作出支持雷某主张的裁决。A公司不服,诉至人民。A诉称: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雷某自愿申请参加A公司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我公司不应支付其加班费。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周末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应否支付加班费?
【案例分析】
A公司主张雷某个人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A公司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A公司指派雷某参加此培训,且A公司未提交雷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采信雷某关于A公司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鉴于双方均认可《培训签到表》复印件的真实性,其上显示休息日加班共计25天,故A公司应当支付雷某加班费。
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周末时间为员工提供培训的机会,通过外聘讲师或者内部邀请资深员工提供培训,用人单位对是否参加培训并无强制性要求,员工参加培训的,一般不视为加班。本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是自愿参加培训,但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协议》却载明是用人单位指定劳动者参加的,属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应当视为加班。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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