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不完善,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此外,隐名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显名出资人则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也是一个问题。我国目前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最后,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也是一个无法忽视的问题。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
法律分析
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由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不够完善,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
2. 隐名出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显名出资人则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
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学理上也存在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
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
相关知识:
1、虚拟出资人
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两种情形。在隐名出资中,隐名出资人和显名出资人都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是被他人恶意使用,并非其本身意志实现。
被冒名股东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不可以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实施虚拟行为的当事人,实现上行使着股东权利。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2、空股股东
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其与隐名股东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
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
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
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
3、干股股东
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代的。干股的实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登记所载明的股东。
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实践中也有将接受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的股份称为干股的,是否认定受贿者股东资格存在争议。但是,从民事法律关系上认定受贿者的股东资格,与对受贿者予以刑事制裁,依法收缴其违法所得,通过拍卖转让股权确定新的股东,二者并不冲突。因此干股股东存在并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拓展延伸
隐名股东出资可能会涉及到潜在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以外的财产出资,就属于股东出资“显名化”,此时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意味着,如果股东使用这些出资作价,就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在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可能会更加明显。因为第三人交易可能会损害到公司的利益,而股东使用其出资进行交易,就可能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
因此,在涉及到第三人交易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出资可能会引发潜在的法律风险。为确保公司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审查股东的出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结语
隐名股东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由于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不够完善,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出现;2. 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3. 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为避免这些风险,隐名股东应尽量完善协议,明确约定;同时,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处理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v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v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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