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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