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临时用电时间不超过180天。
法律依据:
《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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