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10月1日至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或营业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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