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通常情况下,农民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应诉时应考虑管辖权异议问题。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人民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案件尚未受理,即无异议问题,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即被告已经应诉,受诉人民有管辖权。因此,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提出,对于第二审人民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4)管辖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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