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为夫妻共同享有的所有权的房屋交易,则一般夫妻一起签字。《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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