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应当遵循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间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应持有关证件。国内公民应持有本人的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者市、镇事处、乡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港澳同胞应持港澳同胞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同胞应提交经司法部委托的律师辨认的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同胞应提交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内地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中华总商会。教育工作者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中华教育会和中华总商会的会员,可持所在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不在原籍或原住地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应持有原籍或原住地乡、市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凭证。此外,还应持有在港澳从事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男女当事人离过婚的,应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应持有配偶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应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所使用的结婚申请书和结婚证,均应贴有双方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加盖县级以上的婚姻登记专用钢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收取婚姻证书工本费和登记手续费。
一、国际法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居民、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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