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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破产公司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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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民法典中主债务人破产能否继续执行没有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的执行程序会中止,等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一、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是否中止执行

担保人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即在债务人没有办法履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由担保人来履行担保职责,用担保人的担保财产来承担担保职责,但是,如果在担保期间主债务人破产的应该如何处理呢,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要中止执行呢。

执行过程中主债务人破产担保人是否中止执行相关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破产人的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八十规定: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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