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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限期拆除通知应不应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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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应该,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顾名思义是指对于违章建筑要求限期拆除的法律文书。其作出机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利。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乡、镇具有责令限期改正的权利,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要注意是否此通知书是否为合法机关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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