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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可免除刑罚?

来源:好走旅游网

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酌定不起诉,如犯罪嫌疑人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有特殊身体情况、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而犯罪等。证据不足也是不起诉的原因之一,但可退回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若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时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在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时,人民检察院不是必须做出不起诉决定,而是可以斟酌具体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来确定,或者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或者不起诉,终结诉讼。因此,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做出酌定不起诉,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三类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自行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如果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只能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检察院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结语

酌定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特定情形时可做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境外已受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身体残疾或因防卫过当等原因造成不应有危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被胁迫、被诱骗参与犯罪;犯罪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等。同时,证据不足也是不起诉的原因之一。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退回案件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若经补充侦查仍不具备起诉条件,只能作出不起诉处理。如果发现新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可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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