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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债务分配

来源:好走旅游网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一、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什么?

1、离婚时双方有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外,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法院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法院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4、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离婚后,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二、离婚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1、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有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所负的债务都应该视为以夫妻名义所负的债务。例如,为日常生活中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抚养子女、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等等所负的债务。

2、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婚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则为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双方约定财产归自己所有,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或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则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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