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当事人不参加仲裁开庭审理的,应当根据其在仲裁案件中的地位,作出相应的处理,即对申请人可以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对申请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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