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我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在职产妇提供了保障,规定了产妇的医疗保健、劳动保护和休假期限。其中,产妇带薪产假的时间为98天,包括分娩前15天和分娩后不少于60天。如果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结束产假,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偿。对工龄1年以上的员工,规定还有1至30天不等的附加产假,具体天数依据企业制度而定。产妇可以选择在附加产假之前或之后使用这段时间。而分娩前15天则是从产前检查开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不得在产妇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产生不当行为,产妇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女职工享受带薪产假,产假期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女职工生活费或者发放与她们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当的生产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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